多省紀委書記“空降”富有深意
  文/潘洪其
  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目前推出“走進省區市紀委監察廳(局)系列報道”,其中介紹了各省區市紀委領導的履歷。經統計發現,目前中國內地31名現任省級紀委書記中,有21人系從中央或異地“空降”。
  本地官員升任和“空降”官員就任,是地方官員選任的兩種模式。一般來說,由本地官員升任某領域的重要職務,主要體現該領域官員的“屬地管理”原則;由中央(上級)或異地官員“空降”就任某領域的重要職務,主要體現該領域官員的“雙重管理”原則。黨章規定,“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地方和基層紀委的“雙重領導”體制,決定了紀委書記同時接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管理的“雙重管理”特征。不過,以往地方和基層的紀委書記更多是從本地官員中升任,“空降”者比較少見。多數省級紀委書記由中央或異地“空降”,是中共十八大以來的一個顯著變化。
  這一顯著變化,反映了地方和基層紀委權力架構有所強化的趨勢。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改革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這方面的改革舉措,既著眼於堅持和完善紀檢工作的雙重領導體制,又體現“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的要求。明確了上級紀委提名、考察各級紀委書記和副書記的主導權、優先權,多數省級紀委書記由中央或異地“空降”,就是推進黨的紀檢體制改革的一個直接結果。此外,十八屆三中全會就改革黨的紀檢體制還作出兩個規定:
  一是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線索處置和案件查辦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掌握案件線索和查辦腐敗案件是反腐敗工作的重點內容,是反腐敗威懾力的關鍵所在。以往,不少地方紀委如果發現本地重大案件線索或者查辦重大腐敗案件,必須先向同級黨委報告,在得到主要領導同意後才能進行初核或查處。現在,要求案件線索處置和查辦必須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讓上級紀委同時知情。這樣,就會對地方黨委形成制約,就不能輕易放棄對案件的查辦。這項規定,從程序性權力的角度強化了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有利於紀委在地方和基層權力格局中相對獨立行使監督權。
  二是擴大紀委行使權力的範圍,實現“兩個覆蓋”——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全覆蓋。中央紀委要求,各派駐機構是由上級紀委派出的,必須坐到紀委位置上來,代表上級紀委行使監督權;各巡視機構要著力發現領導幹部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員兼任地方黨委書記的同志在內是否存在違反政治紀律和貪污腐敗、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等問題。“兩個覆蓋”旨在保證紀委機關對中央部委、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全方位監督,也是在強化了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保障了紀委在所置身權力格局中的相對獨立監督權之後才能真正做到的。
  以上有關黨的紀檢體制的改革,突出強調了紀委進行監督的權力和責任,包括監督同級黨委的權力和責任:一方面,各級黨委對黨風廉政建設承擔主體責任,主要體現為選好用好幹部、從源頭上防治腐敗、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工作、黨委主要負責人當好廉潔從政表率等;另一方面,各級紀委對黨風廉政建設承擔監督責任,主要體現為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督促檢查相關部門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任務、加大辦案工作力度、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等。
  在一定意義上說,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之間的關係,有點兒像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工礦企業對安全生產承擔的主體責任與安監、消防、環保等監管部門承擔的監督責任之間的關係。明白了這一點,對省級紀委書記由中央或異地“空降”以及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紀委行使權力的“兩個覆蓋”等,也就能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14年2月下半月期
(編輯: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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